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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审核时间

发布:2022-08-22 18:12,更新:2024-04-28 07:00

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表演,又称为直播网文。

 

  网络表演: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,通过互联网

、移动通讯网、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,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

网文化产品。

 

 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,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《网络文

化经营许可证》,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,即直播网文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电商类、教育类、医疗类、培训类、金融类、旅游类、美食类、体育类

、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,也就不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(网络表演)。

 

  网络表演必须符合三个条件:

  一、文艺表演活动,即:吹拉弹唱,如:音乐、舞蹈、戏剧、戏曲、曲艺、杂技等在文

艺管理范畴内的艺术形式,而不是做广告、个人特长展示、教学视频或生活技能等非文艺类

表演;

  二、网络表演是在线下进行的现场表演活动,通过上载传播和实施传播(表演直播)两

种方式在线上展现;

  三、从事网络表演的人员应该具有较高表演能力和水平,即有专业技能。

 

  直播类文网文申请条件:

  1、有单位的名称、住所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

  2、有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;

  3、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

人员;

  4、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、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、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

经营管理技术措施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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